喜事來直銷商訂貨、退換貨辦法
◢訂貨辦法
訂購方式 |
訂購時間 |
訂購流程 |
付款方式 |
網路訂購 |
訂購服務時間內皆可訂貨(請參考訂購注意事項) |
登入帳號,即可開始購物 |
|
◢訂購注意事項
2. 訂貨時,以商品訂貨單上之資料為確認依據。
4. 若遇商品缺貨,則該項商品資料則自動取消,不再接受訂貨。
5. 直銷商彼此之間借貸還款,敬請自行負責;公司恕不代為處理。
6. 如因信用卡止付造成本公司損失,本公司有權逕行自該直銷商往後成立之獎金中扣除。
7. 每筆訂單不得低於28cv;選擇運送訂單若低於積分額標準,則需另加收配送服務費NT150元,請參照下方表格。
訂購方式 |
地區 |
積分額 |
配送服務費 |
網路訂購 (官網) |
本島、離島 |
28cv |
免運費 |
● 離島指小琉球、綠島、蘭嶼、金馬、澎湖等地區,配送服務如有修正將另行公告。
● 每筆訂單僅限一個配送地址,同張訂單配達後需改轉送至其他地址,或逾時未收需再次配送者,將再次收取配送
服務費150 元。
8.網路訂購 ( 喜事來官網) 相關說明
自取/運送 |
開放訂購時間 |
訂單取消截止時間 |
一般日 |
00:00~24:00 |
訂購當日 24:00 前 |
業績結算日 |
00:00~20:00 |
訂購當日 20:00 前 |
● 開放訂購時間:以訂單完成付款時間為主,請參照上方圖表。
● 暫停服務時間:因配合結業績截止時間,故業績結算日當晚 20:00 後即暫停網路訂購服務。
● 訂單取消時間:最晚請於該筆訂單成立當日之取消截止時間前 ( 請參照上方圖表 ),至喜事來官網「訂單查詢」完
成取消動作,逾時無法變更。
● 為避免資料傳輸異常,購物完成後請務必至喜事來官網或 「訂單查詢」確認您的訂單是否成立,並確認訂單詳細
內容:
運送訂單:可查詢並點選出貨單號,即可連結至宅配公司網站確認產品配送狀態。
● 以網路購物延續會員資格者,請於該月最後一個工作天服務時間內前完成訂購。
◢發貨作業流程
1. 當您完成訂貨作業流程後,公司即進行出貨安排作業。
2. 運送訂單若於當日晚上 24:00 前完成訂購,依訂購隔日起計算三至五個工作天,可將訂貨商品送達 ( 離島地區約五
至七個工作天 ),若訂貨商品逾時未達,務必立即查詢。
4. 運送收貨:直銷商訂單以運送方式收貨時,請注意下列事項,以保障權益。
(1) 到貨時外箱若有破損或拆封情事,請勿簽收並退予物流配送人員收回。
(2) 拆封後請核對出貨單上商品數量與內容是否符合,如有差異,請於到貨五日內致電訂貨中心查詢。
◢退換貨辦法
|
更換產品 |
直銷商退出退貨 |
|
瑕疵品 |
解除(終止)契約 |
解除(終止)契約 |
|
受理項目 |
品質瑕疵或包裝損壞 |
直銷商加入喜事來事業起30天內以書面申請解除(終止)契約。 |
直銷商加入喜事來事業起30天後以書面申請終止契約。 |
檢附文件 |
1. 產品客訴申請書 |
1. 直銷商終止(解除)契約申請書 |
1. 直銷商終止(解除)契約申請書 |
申請方式 |
將上述文件及產品備妥寄送至公司總部。 |
將上述文件及產品備妥後由本人至公司總部辦理。本公司於契約解除終止生效後30天內,接受直銷商退貨之申請。 |
|
公司處理方式 |
審查產品瑕疵確實為本身之品質瑕疵,立即更換同樣的產品。 |
1.直銷商解除契約後 30 日內,本公司以參加人原購價格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2.因該進貨本公司對於該直銷商之上線、旁線所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均須由該直銷商之上線、旁線扣回。扣回之獎金有不足1元之情事時,以四捨五入計算;扣回之獎金總額未達新台幣50元者不另通知,僅於往後獎金領取明細載明。 |
1.直銷商終止契約後,本公司以參加人原購價格扣除商品減損價值,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2.因該進貨本公司對於該直銷商之上線、旁線所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均須由該直銷商之上線、旁線扣回。扣回之獎金有不足1元之情事時,以四捨五入計算;扣回之獎金總額未達新台幣50元者不另通知,僅於往後獎金領取明細載明。 3.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
不受理之項目 |
1. 蓄意破壞。 |
下述狀況之產品視同百分之百耗損: 1. 經拆封使用的產品。 |
|
備註 |
|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參加人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 注意事項
1. 事前未取得公司相關單位認可而退回產品並不符合退貨規定,產品將會退還直銷商,所發生之費用由直銷商自行負擔。
2. 退換貨須檢附購貨發票,發票上之產品項目、單價、數量,須符合或大於退回之產品。非當月退貨,需檢附統一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3. 退回促銷方案期間所購的產品,原附贈之贈品亦須全數一併退回。
4. 消費者向直銷商購貨者,如有退換貨之需求,請與該直銷商接洽處理,公司不代為處理。
5. 若為包裝破損、內容物散出之瑕疵品更換時,請將破損之瓶罐及內容物一併包裝後寄出,以便
處理。
6. 本作業程序乃經營喜事來事業所必須瞭解的實務,為配合實際的業務發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
如有修正將另行通知。
7. 本辦法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22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一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二條(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直銷商必須將統⼀發票及所購之未拆封使⽤之商品完整繳回,若商品已拆封、使⽤或有任何損壞,本公司得依喜事來直銷商營業守則1.6 及1.6.1規定,扣除商品可歸責於直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扣除減損之金額。
若直銷商無違反喜事來直銷商營業守則7.6.4規定之情事,直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本公司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依產品減損,扣除減損之金額,其減損標準如下:
退貨理由 |
產品情況 |
價值減損 |
退回金額 |
|
直銷商退出退貨 |
訂約後30天內(即法定解除權/終止權期間內) |
可重新銷售 |
0% |
100% |
不可重新銷售 |
100% |
0% |
||
訂約超過30天後(即法定解除權,終止權期間過後) |
可重新銷售 |
商品自可提領日後第31-45天10% |
90% |
|
商品自可提領日後第46-90天25% |
75% |
|||
商品自可提領日後第91-180天50% |
50% |
|||
可重新銷售及不可重新銷售 |
商品自可提領日後第181天(含)100% |
0% |
備註:
1. 訂約日指直銷商加入喜事來事業,直銷商資格申請契約書所載明之日期。
2. 喜事來直銷商營業守則1.6條款:
直銷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其推薦人、上線直銷商及喜事來公司,自願解除或終止其直銷權,並按退貨程序申請退貨,本公司得扣除商品可歸責於直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扣除減損之金額。
3. 喜事來直銷商營業守則1.6.1商品減損價值計算⽅式:
(1) 商品減損價值減損基準,謹依商品品質、功能性、保存時效、商品外觀、可銷售性、是否變質、商品效⽤等為標準,其他情況不再計算減損價值。
(2) 減損價值係於商品逾有效期限、商品變質、變⾊、變形、狀態改變、商品已停產或下市、商品破損、商品經開封、使⽤、過期或其他無法重新包裝上市之情形,視為百分之百減損。其他情況不再計算減損價值。
4. 喜事來直銷商營業守則7.6.4條款:
如有以下情事,則本公司將強制撤銷直銷權且不得要求辦理退貨:
直銷商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在內之任何法令、或有其他損害本公司權益之⾏為(得依情節之嚴重性),經本公司撤銷其直銷商資格者,本公司得拒絕其退貨之申請。